问题 |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通知 |
释义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金发[2002]83号文件,旨在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事宜通知如下:1。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二)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4)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的,不得将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给外商;必须由中方控制或控制的,转让后中方应保持其控制或控制地位。3、 接受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境外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声誉,以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4、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制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计;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5、 转让当事人应当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批准文件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6、 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应当在股权转让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转让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7、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外商来华投资,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也可以用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12个月内,可以转让其购买的股份。8、 转让国有股、法人股取得的外汇收入,转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转让批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外国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后,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可以依法购汇汇出境外。9、 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给外商后,仍执行原相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国有股转让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使用。(10)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200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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