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二)未经合著人许可发表作品的,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单独发表为自己创作的作品的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以表演形式使用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展览、发行、电影制作、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的,(六)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对演出进行现场直播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p> 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金等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牟利的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出版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六)复制、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电台或电视台许可,由**电台或电视台制作的节目 (7)制作或销售有他人签名的艺术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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