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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版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释义

关于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制度,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美国等国家将著作权视为著作权的财产权,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规定,“著作权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者通过执法方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英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的转让(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著作权转让人签名盖章。因此,在英国、美国等国家,著作权与动产所有权没有区别,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贸易转让。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版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作者可以转让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在理论上,法国、日本等国采用了二元论。他们把版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转让的是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的性质,始终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突尼斯等国主张版权可以转让。德国是一个提倡版权一元论的国家。认为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密不可分。由于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著作权财产权不可转让。德国著作权的使用采用许可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既然著作权中有财产权,就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中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录音公约》。因此,在法律上允许著作权的转让是合理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制度,著作权转让具有以下特点:。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这种人格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密切相关,是永久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自然转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权利,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产权从权利人转移到受让人,受让人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权利主体的变更与物权法上的权利主体变更不同。在物权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主体和继承人不可能对同一客体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财产的,丧失权利主体资格,受让人成为财产所有权人。在著作权法中,原著作权主体和继承人可以分享同一作品的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了作品的全部产权,则受让人是所有著作权的主体;权利人转让作品部分产权的,受让人是部分著作权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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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