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知识产权公司的条件 |
释义 |
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公司的条件是:1。知识产权投资的实质性要求: 1。独家要求。知识产权是一项专有权利。未经债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当排他性丧失时,该技术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公知公共技术,不再符合知识产权投资标的的资格要求。排他性是区分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标志 4。这不仅基于知识产权投资与公司设立的相关性,更重要的是,在大力推进我国技术成果转化的时代,为了享受优惠政策,以技术投资的名义不分青红皂白地设立公司的现象并不鲜见。在我国,知识产权投资是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其初衷和立法目的是鼓励创立以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为中心的公司。公司股东应当就知识产权投资额达成协议,写明知识产权及其相应的投资额、成果的使用范围,将出资人保留的权利范围和成果的违约责任纳入公司章程。它不仅可以向公众公布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有利于管理部门识别公司的非法投资 商标评审应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A。商标许可;二是否为驰名商标;C。注册商标的“无争议期”是否届满;D。注册商标是否临近续展日期;E著作权贡献的客体是完全商标专用权还是商标使用权,著作权评价中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A。著作权人是否属于权利人;B。著作权保护期的剩余期限;C。有关作品是否已在实施“选择性登记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登记;D。贡献的客体是完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权利转让。知识产权整体转让,不得有瑕疵。投资者应保证其投入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并承诺其交付的知识产权不承担任何权利负担,第三人不得主张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投资规定》明确规定,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贡献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必须归投资方所有,不得转让担保权益[5]以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出具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证明。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投资时,应当提交全面、完整、准确、可靠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知识产权应用于不可分割的投资。专利权人不得将专利证书上的部分权利作为股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同时办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 著作权投资、非专利技术投资: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投资是合法的投资方式之一。这样,版权就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投资方式。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大多是一种思想的体现。公司是否接受其作品的著作权出资,主要取决于股东之间的协商和董事会的判断。目前,版权投资存在的问题有:版权投资价值的实现途径。著作权定价应采取“协议定价”和“评估定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少数著作权的价值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不大;第二,著作权价值巨大,必须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数额的确定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果著作权价值未达到一定标准,但股东愿意接受评估机构的评估,也可以采取评估方法。著作权的转让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只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著作权转让的备案登记制度,但这是一种自愿程序,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性。对已发表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及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工艺美术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非专利技术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具有非货币性资产的特殊属性,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但具有价值不稳定性。随着技术的发展,其先进性一旦被削弱,保密性就会被破坏,非专利技术的价值也随之降低。企业实体的变化和经营状况的兴衰也直接影响其价值;一旦失去了保密性,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就面临着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非专利技术在公司资本中的比重越大,公司资本价值的不稳定性就越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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