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释义 |
概念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进出口货物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世博会标志专用权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禁止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依法扣留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货物海关没收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权或者财产保全的判决书,为知识产权提供协助办理进出口货物侵权案件的主管部门保护的前提是:知识产权备案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发生变化的,债权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手续。执法程序:申请人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可以书面向进出口货物所在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依法启动执法程序:扣留担保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支付仓储、保管、处置费用。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应当从担保中扣除。 执法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向收发货人交付扣留凭证 执法程序:对海关发现的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确定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如果无法识别,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1)海关依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扣留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海关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拘留后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经调查仍不能确定侵权行为的;(3)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在提供与货物价值相等的担保后,要求放行货物的;(4)海关认为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不受侵权行为的;(5)海关认为货物不受侵权行为的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前,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 执法程序:没收或者移送海关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涉嫌侵权货物,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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