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域名仲裁国外证据与电子证据分析 |
释义 |
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客观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必须符合相关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法律事实是裁决的依据。在许多域名仲裁中,当事人只提供大量的客观事实,却不注重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往往失去了仲裁程序中域名门户、域名交易的一个很好的案例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国维也纳省总理事会在申诉中提到,“申诉人是中国第35、38、39、41和42类‘Futuroscope’的商标所有人,从《麦迪商标注册证》上可以看到,并由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公布的信息予以确认,无可争议。目前,投诉人的商标权仍处于合法状态,受法律保护。”p> 然而,申诉人忽视了中国法律环境对证据和证明程序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首先,申诉人提交的涉外证据必须经有关机构证明。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涉外证据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法院和仲裁庭对涉外证据的核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实践中,对当事人提供涉外证据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一般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形式必须齐全,有蜡印、漆印等担保。所附材料为公证证明的内容。如果证据是外文的,提交时必须有一份由有资格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但在本案中,申诉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证据并提供合格的译文(马德里商标注册证),成为申诉人和专家组批评的理由。因此,专家组认为,“但是,由于申诉人提供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书是法文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申诉人有义务尽可能提供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申诉人目前提供的证据,即他们于1992年通过马德里获得了国际商标注册,小组无法确定其可靠性和真实性。”p> 其次,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更高。目前,虽然电子证据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但对电子证据的要求将越来越高,需要强有力的证据链支撑。在本案中,申诉人提供的中国商标网印刷页未经公证,显然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著名的java.com.cn生动地反映了一个相反的例子。本案中,投诉人**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域名转让前后的动态公证记录,以及相关域名的变动情况,鲜有揭示投诉人“金蝉”的本质,这为仲裁裁决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以上研究,不难发现域名仲裁案件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如何更好地把握证据和举证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证据的收集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在仲裁之前,我们应该收集更多具有法律效率的证据,这必然会在仲裁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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