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
释义 |
据介绍,武汉X公司与天津X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基本案情是:本案系武汉X公司侵害天津X公司商业秘密案。涉及的事实是17套图纸,而涉案图纸中所含的技术资料是冷轧硅钢成套设备中的5种单体工业储罐,湖北某鉴定中心和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进行了多次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设计技术资料为武汉X公司商业秘密,第二次司法鉴定意见委托书未变更,鉴定意见的结论变更为:鉴定对象属于武汉X公司专有技术。该技术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次司法鉴定意见重新委托,其结论是:委托方提供的武汉X公司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技术资料不为公众所知 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四次司法鉴定“专家意见”证明了武汉X公司的损失。损失金额第一次评估意见为:损失金额2964万元。第二次评估意见为:损失金额702万元至864万元。第三次评估意见为:损失金额109万元至132万元。第四鉴定意见为:损失金额48万元至58万元。检方在起诉中采纳了上述第三、四次鉴定意见,针对指控,被告人认为本案涉案设备简单,数台简易工业罐为普通钢结构和不锈钢结构,不存在商业秘密。从实际设备的外观来看,涉案图纸所反映的工艺和制造的设备仅涉及外形尺寸,涉案图纸所携带的技术信息为公开信息,主要依据如下:,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所的《科技检索报告》中发现了108篇类似文献。二是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图纸AP-1、AT-3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三是我国出版的《冷轧薄板酸洗工艺与设备》教材中,对涉案设备的技术资料有大量记载,冷轧薄钢板的生产和彩涂钢板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技术均介绍了本案涉及的拉深工艺。第四,早在1974年,中日设备技术进口合同《1700mm热连轧机及硅钢厂成套设备合同》中就没有将本案涉及的零部件列为技术秘密。本案涉及的所有技术都是国家早期引进的成套生产线的一部分,在全国公开学习和使用。第五,涉案图纸相互借阅并公开。特别指出,“鉴定意见书”中记载的鉴定对象不是本案涉及的图纸,而是武汉X公司的“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