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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
释义

大股东权利滥用的根源可以从市场结构和法律制度缺陷两个方面来分析。由于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而不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形成的,必然存在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上市公司股本构成的划分和差别待遇是大股东权利滥用存在的物质条件和基础。(分析主流基金的真实用途,找出最佳盈利机会!)上市公司的股本构成分为两类:流通股(即公众股)和非流通股(主要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占股票市场2/3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占1/3左右的公众股可以自由转让。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收购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流通股通过一级市场溢价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得。流通股的收购成本远高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两种股票的收购成本相差数倍甚至几十倍。一方面,大股东以低价取得的多数股权使其在上市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在行使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市,使得大股东无法获得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股价升值的直接利益。同时,它不必承担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无论是绝对控制还是相对控制,大股东和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都是不同的利益集团。这种情况决定了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与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对证券市场权益的关注程度不同。事实上,对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本进行不同的划分和处理,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律制度中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自由转让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缺乏对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和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的规定,中小股东侵权后的民事诉讼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滥用公司法的法律根源大股东的权利。
    

旨在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监事滥用其有利权利,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的各种制度,如召集权、代理权等中小股东大会提案权、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等,早已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中确立和实施。我国《公司法》虽然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但对上述内容的规定却很少。虽然该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明确持有公司10%股份的概念公司单独或共同持有的股份及其持有期限;二是以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为标准实际上排除了中小股东真正意义上的行使权利;三是何时提出请求、如何救济等问题董事会不通过后一直没有解决。但《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分类股东大会和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制度进行规定。在股东诉讼救济方面,《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虽然(中小)股东享有直接诉讼权,但本条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时,股东方可提起诉讼,不包括违反公司章程等可能发生的侵权案件,诉讼范围过窄;二是没有民事责任,只能起诉制止侵权;三是起诉对象仅限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包括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其派出的董事、监事的大股东;四是没有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权。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积极有益的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借鉴弥补了《公司法》的不足。但由于《治理指引》和《规范性意见》不是法律,甚至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只是部门规章,因此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将大打折扣。其次,虽然两个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和义务,并规定相关股东“对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违反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何承担责任和承担何种责任,目前尚无标准,无法做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取得对这些纠纷的管辖权并作出实质性判决,这些规定也不能成为股东起诉的法律依据。三是这两个文件仍然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独特的股权结构制定的,没有专门的制度内容来限制大股东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不可能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更不可能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现有的法律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在股权结构问题得不到解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防范,大股东肆无忌惮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加强监管打击,依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能暂时和部分解决问题,却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大股东的恶意行为。而且,行政监管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处罚的有限性,使得大股东不可能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防范大股东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两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上市公司不同股本构成所形成的各类股东权利义务不平等的问题,即解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权利义务分离的问题。这意味着:一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价格要一致,收购成本也要一致;二是价格和成本一致的前提是非流通股的流通;三是结果必须是同一股同一权。经过12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进入起步阶段。在双轨制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股票市场的股本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的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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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