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3)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的;(五)使用国家淘汰、禁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六)挪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七)施工前未详细说明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八),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9),在未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宿舍的; (10),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使用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或者委托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拆除的; (12)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的。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