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 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维修证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专人签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图纸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60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在屋面、墙面留下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的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当遵循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保修范围和最短保修期由国务院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为保证工程质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建造师。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准备,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配合承包人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雇主的责任情况包括: 1。提供的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应当履行勘察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践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存在质量缺陷,无论施工技术多么好,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缺陷包括未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是施工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其不合格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采购和提供;承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的行为。总包、分包商对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根据自身的优势直接承包有利可图的专业项目。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分包商的过错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不正确选择说明的民事责任。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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