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时工作制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系统的特点。经批准执行不正常工作制度的员工,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是否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企业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需要参考当地政策。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包括加班费;根据《市属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包括加班费,要求支付300%的加班费。 实施条件 根据劳动部《企业实施非正常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施非正常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业务员、部分值班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标准工时计量的员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一些装卸人员,以及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移动操作的员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适合执行不定期工作制度的员工; 4。由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如消防、化学救援值班人员、司机值班等,不定时工作制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制之一,它是一种直接决定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核定工作量,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业务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标准工时计量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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