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
释义 |
房屋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终了、租赁期届满时、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结束。”租金是使用租赁财产所得收入的价格,通常以货币表示。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作为租金的,也是必要的,但承租人的服务不得作为租金。约定由一方支付使用收益的,当事人之间不属于租赁关系。租赁金额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无效。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租金虽然是租赁物使用所得的价款,但因承租人自身原因,租赁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成为使用所得的,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灭失的,承租人可以因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而要求减少灭失部分的租金。租赁物的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应按次足额支付租金。它不能只付一部分租金,却拖欠了一部分。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对迟延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约。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尚不能确定的,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因正常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实际上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约。承租人应当在妥善管理人的照料下妥善保管租赁物,因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进或增加其他内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和添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一)需要修理或者防止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时救济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归还租约。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归还的,构成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不附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基于上述介绍,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他应该履行支付租金等相关义务。相信在阅读了以上介绍后,您对房屋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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