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是如何规定的? 期待已久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于2016年2月23日公布,2016年3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通知登记效力的认定、特殊动产转让中“善意第三人”的规定等争议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具有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人民法院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财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不动产权属和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发生纠纷的,依法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解决上述民事纠纷,但人民法院同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物权状况不符,是不动产物权的物权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异议登记无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无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不动产权利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生物权的效力财产法。第五条不动产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撤销、终止或者登记债权人提前放弃债权的,视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债权消灭。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虽未登记,但已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的,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第七条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对依法发生效力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割,改变原物权关系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拍卖交易裁定、债权裁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认定为导致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予以转移或者销毁。第八条物权人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办理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持其物权请求保护。第九条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共有份额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同等条件”,应当综合普通股转让价格、价格履行方式、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股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共有人发出的具有相同条件的通知中规定了行权期限的,以行权期限为准; (2)通知中未规定行权期限的,或者规定的期限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不足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自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相同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15日不能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相同条件的,应当自股份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六个月内确定。第十二条股份共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其他股份共有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要求购买股份的,应当予以支持。其他股份共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的,但他们要求作出实质性改变,如降低转让价格、增加转让人负担等;(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要求解除普通股转让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第十三条共有人之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要求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份额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股份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五条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分权行为,没有重大过失的,视为善意。真正的债权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没有分权:(一)登记簿上有有效异议登记;(二)通知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通知登记权利人同意的;(3)登记簿记载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动产权利作出的裁定、查封决定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登记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合法享有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应当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第十七条受让人转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地点、时间不符合交易习惯的,视为有重大过失。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依法完成的时间。当事人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转让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为动产交付的时间;当事人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为动产交付的时间让与人和受让人对转让和返还原物的权利生效的时间是动产交付的时间。 如果法律对遗产有其他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