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保证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担保人分担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几名担保人。没有约定的,平分。可见,在连带担保中,连带担保人中的一方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债务,但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债务。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其他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作为法官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也明确了这一命令。在实际纠纷中,清偿债务的共同担保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他共同担保人,要求其分别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先以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赔偿;也可以先以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赔偿先起诉债务人,在财产执行完毕后的执行程序中可以得到赔偿的,起诉连带保证人。但后一种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即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是否会对其他共同担保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仅规定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与他人有关。连带保证人先行清偿债务后,主债务人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关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因此,一方当事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否与他人性别有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是已经向主债务人追偿,并且存在不能追偿的部分。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C公司作为连带共同担保人,应当将主债务人a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清偿给B公司作为连带共同担保人,并在担保限额内对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是向其他连带担保人追偿的前提。但什么可以构成无追索权?参照《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追索权是指债务人的定金、现金、有价证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可执行动产和其他方便使用的财产所处的状态行刑后不还清。因此,构成“无追索权”应具备三个条件:(1)履行一定的追索程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31条规定,连带担保人提前还清债务,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提起诉讼追偿。连带保证人未经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以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为由直接起诉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虽然法院可以受理,但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无法追偿,如主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没有财产,否则被起诉的其他连带保证人将无法追偿,也就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权无法追偿。(2) 追偿程序的“完成”,一般是指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完成”,包括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的完成双方之间。前两种“完成”是由法院达成的,足以证明可以清偿或者不能清偿;后一种情形则可能发生主债务人和提前清偿的共同担保人恶意损害其他共同担保人的情形。因此,对于其他共同担保人,应注意保留证明主债务人仍有财产可执行的证据。(三)有一部分尚未清偿,即通过法院执行,提前清偿的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款仍未全部清偿。此时,提前清偿的共同担保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足额清偿,并明确不能收回的金额,以便向其他共同担保人追偿。特别是不能追偿的数额不明确的,法院不能判断其他共同担保人应当承担的实际补充数额。 以上是关于连带担保人的追偿顺序。如果您需要,可以参考小编为您安排的手续。希望法律咨询网小编的安排能解决您的燃眉之急。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律师法律咨询网的细节。我们竭诚为您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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