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你好!2004年7月,我和别人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价格达到了几百万。对方找到他的一个朋友作为担保人。合同规定,保证人必须保证债务人在到期时支付合同价款。债务人未如实、全面履行合同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并由三方签字盖章。2005年5月,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届满,但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所以我按照合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但保证人说我必须要求债务人先履行,我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向他主张债权。请问:担保人的陈述有什么理由吗?读者黄小姐:根据《担保法》关于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承担合同债务,履行责任。在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内容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担保人有提前抗辩的权利。所谓事前抗辩权,是指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权利。担保人要求你必须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他不能履行时,你才能向他索赔。事实上,它是在行使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你方合同,对保证责任的性质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先行使抗辩权没有法律依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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