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建议在行政审判中积极作用实现的合法性分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是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行为的救济手段,“行政审判的初值是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价值根源于行政审判的价值。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合法性分析是对其价值的分析,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其传统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单一的权力控制论逐渐被秩序、效率、正义、自由等多重价值观所取代。自然,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价值追求也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一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需要;二是积极司法应对当前多重价值追求的内在需要。孟德斯鸠本着法律的精神说:“这是一种永恒的体验。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直至受到限制,“分权制衡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在西方宪政理论中,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是权力配置的基本模式,对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文明确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三重价值取向,即维护国家利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但是,仅仅依靠行政诉讼来监督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不够的,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移植外国法律制度时,我们不禁要讨论本土化问题。由于法律移植的主体和接受者不能完全是同一个个体,必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排斥”。笔者认为,行政审判的司法化建议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和行政法本土化的重要模式。现行行政诉讼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法院财权依赖政府,不能真正摆脱政府的制约和影响,在行政机关的“失误”面前不能完全“公正”。行政权力扩张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矛盾一旦进入行政诉讼,本应规范的法律逻辑往往会让位于如何平抑局面、如何博弈各方利益。法官最好能做出人人都喜欢的自由裁量结果。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行政诉讼繁琐的法律程序和不尽如人意的诉讼效果无疑是费时费力、吃力不讨好的,最好求助于政府信访部门或党政机关。发展的最终结果是行政诉讼的萎缩。如何改变这种状况,使行政诉讼重新焕发活力?许多人认为可以通过提高行政审判的地位和法院的人身、财产独立来实现,但现实中却难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是对当前形势的一种很好的“回应”。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积极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已成为共识。”司法能动主义的初衷是法院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当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个案形成的意见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政策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院的意见,从而影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审判取决于司法审查权。”用一位学者的话说,现行的行政诉讼模式是“政治正义”。法家主义原则依赖于法院在各种力量博弈中的自我约束。司法提案反映了法院的分裂作用。一方面,与其司法裁判作用相适应,有必要对进入诉讼的各类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得出权威结论;一方面,由于权威的弱化,与其维护社会和谐的使命相适应,有必要委婉地提出各类行政行为“以公文等形式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弱于判决。”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注定是一道多中心的司法风景线。在这样的环境下,行政审判组织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如何在有限的空间里跳出美丽的舞蹈,需要制度创新。如果说司法建议制度是其迷人的舞衣,那么司法能动就是其美丽的舞蹈设计,“当前的司法建议工作已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成为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司法”的重要任务。 作为行政管辖权的延伸,行政裁判的司法主张以裁判以外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引导社会规则的形成,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是时代的要求和呼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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