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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破产。债权人应如何主张债权
释义

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有三种可能的方式:(1)债权人选择向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宣告破产债权。(二)向破产担保人申报破产债权,并从担保人的破产财产中收回未清偿的债权。(3) 向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笔者同意第三种方式,即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宣告破产同时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债务。原因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的比例和数额通常都很低,全额偿还的情况很少。因此,被担保债权人不可能仅通过破产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担保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证所有债权的实现,保证债权以一般破产债权的身份参与破产程序,不享有任何优先权。因此,为保证被担保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债权人应当在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同时破产时向其申报破产债权。有学者提出,如果允许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申报破产债权,那么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破产财产中获得的财产之和可能超过其债权,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笔者认为,上述情况可能出现,但不难发现,解决上述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债权人从担保人破产财产中取得的财产与被担保人的财产之和超过债权的,属于一般担保的,应当作为破产财产返还担保人,由担保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责任。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将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返还给担保人,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也是适当的。其主要原因是:(1)主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归于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2)保证责任从属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无偿担保责任,从属于主债权债务;(3)如果将超出部分返还给保证人,将失去赔偿等值、公平等民法原则,也违背了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精神。总之,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保障是一项复杂、繁琐、关键的工作。既不能因为担保人破产就意味着担保人的责任减轻而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也不能因为担保人破产就意味着担保人的责任减轻而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同时,不能因为被担保人破产、担保人破产以及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双方破产而对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和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在破产程序中,只有严格按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顺序处理债权,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才能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以体现。上述内容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都破产时,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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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