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合同 |
释义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广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和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甲方愿意配合乙方为债务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愿为乙方提供人民币(大写)本金及乙方同意的下列担保业务产生的其他债务的担保。 [可选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贷款担保;(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3)银行承兑汇票担保;(4)银行担保担保;(5)其他信贷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需逐一办理担保手续。甲方愿意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担保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条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乙方应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被担保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担保期限为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信用社)签订的担保合同期满后两年。第五条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或者乙方的要求自愿履行担保责任。签收乙方出具的各类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催款单等,并在3日内以挂号信方式寄出回执。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30日或在同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资、合伙、转让、合并、分立、持股等改制、合资、合作等;(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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