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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永康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释义

根据《永康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永康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如下: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照永康市现行征地面积综合价格执行。
    

鼓励对村集体保留地实行货币补偿。村集体选择退耕的,按实际征用耕地面积的5%返还村集体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耕地确认以土地详查变更图为准),并按地块规划确定用途;对耕地面积较少(2000平方米以下为保留地面积的5%)的征地项目和村庄区划内无土地储备的村庄,不安排村庄集体保留地,实行货币补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按目前公布的宅基地基准价格的3倍,将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的8%全额返还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的镇(街、区)负责征地的具体工作。征地完成交付使用后,市财政(统一征地办)将征地资金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拨付到镇(街道、区)上。第六条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 对青苗的补偿。按照有苗补偿、无苗补偿的原则,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每亩600元,经济林(毛竹、杉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葡萄、杨梅、柿子、枇杷等)每亩1500-2000元按实际情况补偿,果树(梨、橙等)按房屋前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珍稀树木移栽费按实际情况补偿,紧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2) 其他地面附件的补偿。经批准(申报)的养殖业、水电、生产生活设施等临时建筑,按评估价以货币补偿。(3) 坟墓搬迁补偿。赔偿标准为:土葬一箱每孔1000元,每增一箱100元,最高1500元;其他墓葬一箱每孔1500元,每增一箱100元,最高2000元。确需建设公墓的,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征地补偿。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基于上述介绍,《永康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对永康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永康市征地时将按照这一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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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