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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管理在过去30年里是否不会改变,原因和案例是什么
释义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农业生产周期长,为了维护农业稳定和农村社会稳定等因素。因此,自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农村土地只有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才发生变化。
    

在这样的农村土地政策下,自从土地承包到户以后,我国很多农村土地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少数地区会根据人口增减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大部分地区会不顾户籍人口增减情况进行调整。也就是说,目前农村土地仍然保持着“人多地少,人少地少”的现实。这种稳定的农村土地经营,在土地承包的初级阶段,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而且促进了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但是,随着农民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人口数量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这就导致了许多农村人口多的家庭承包土地少,人口少的家庭承包土地多的问题,即土地承包权结构失衡。
    

针对这种人地紧张的局面,一些地方自始至终都在按规定采取“以产补进”的办法进行调整,但这种情况太少了。很多地方仍然坚持原来的承包经营事实,继续保持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并没有作出调整。因此,在普通农村,基本上有两种情况。
    

案例介绍:
    

张三夫妇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了两亩土地。后来,他们生了三个儿子。作为80后一代的三个儿子,他们现在结婚生子各两个。目前,张三家人口14人,但他们只有两亩地。在另一个案例中,在土地承包给每户的期间,李思家有8口人。如果当时每人承包1亩地,李思家一共承包了8亩地。现在李思思的父母已经在上世纪90年代去世,李思思的夫妻几年前就去世了。李思的三个女儿已经嫁到省会,他们的户籍已经迁出。目前,只有李思的儿子李武、妻子和三个儿子。家里有三口人,但他们负责8亩地。李武一家三口常年外出打工。他们没有时间在家种地,也没有把土地转让给别人。结果,8亩土地被遗弃。
    

据推测,这两个例子在目前的农村地区非常普遍。能种地的人没有地可种,不能种地的人很大。这种问题,其实根源不在我们的土地承包期,而在于土地作为财产。与财产的私有性质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但财产没有期限。农民可以终身拥有并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和转让,由此产生了矛盾。
    

也就是说,在30年的承包期内,土地的产权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止,而是继承给承包人的下一代。因此,造成了无地无地的问题。
    

在《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是否可以在30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有一个答案。当然,也可以因自然灾害、征地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经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调整,其他情况严禁调整。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全家迁入城市,成为非农人口的,承包土地应当返还。如果没有,承包商可以收回。但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作为个人财产,谁也不愿意归还,而具有地方治理职能的村两委也不能硬性收回土地。由于各种因素,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会强烈要求退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维持原来的管理事实,谁承包,谁拥有。基于这种情况,在土地稀缺的新人口中增加土地是不可能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合同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此外,还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间继续承包。在这两种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会去调查集体女孩婚后是否在外地取得土地,也不可能取得。因此,即使集体的女孩嫁出去了,她的土地也没有收回。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承包。即使合同期满,重大土地政策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收回。因此,在现实中,这些情况,作为一个土地短缺的地方,没有土地来补充新增人口,从而导致人地结构矛盾的存在。如果真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小编认为有必要采取有偿取款的机制。在30年期限内,愿意退出的将给予一定补偿,不愿意退出的则可引导其有效流通。30年期满后,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回土地,收回时应当给予补偿,提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转移到非农人口的承包人将土地交给集体的积极性,并将土地转包给愿意、能够、正在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可以在不影响大稳定性的情况下进行小的调整。当然,这些调整是各方自愿进行的。毕竟有法律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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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