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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资建房的性质是什么
释义

集资建房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和合作建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房屋建设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资合作建房的参建单位对象必须限于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要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集资单位合作建房是保障性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新购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不得将房屋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建设合作建房,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后,尚有少量结余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将房屋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成本价购买房屋作为廉租房使用。(一)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房屋建筑规划的要求。(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利用自用土地筹集合作建房资金。不得利用新取得、新购的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五)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于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要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不得将房屋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参加过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实施实物配租或变相开发商品房。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办理。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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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