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分类(一)从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第三人。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申请人只对其中的一部分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如果申请人拒绝添加,诉讼中的做法是以应当添加的被告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在复议中是否也应当添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救济的性质还是从复议制度的监督来看,都应将其作为当事人纳入复议程序。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当事人的调查权,申请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差异不影响复议制度的功能;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人,第三人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中,这种第三方是最常见的。(2) 从行政复议请求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独立第三人和非独立第三人。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附属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而是排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复议请求。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和公平竞争的情形。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附属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这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保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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