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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最新的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的,在进行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暴力和其他事故受伤的;    


    

2。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被认定工伤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三)曾经在军队服役,在战争或者执勤中受伤致残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而他到了用人单位后,老伤又复发了。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的四起工伤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表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
    

(3)员工在工作时间到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时受伤;
    

(4)其他人在合理的时间和区域内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1)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发密函[2005]315号)中,国务院法制办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遭受的工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2)《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请示的批复》(国发密办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宿舍到父母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要求对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国发密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造成的伤害,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工伤”的规定,按照“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及其现工作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工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字[2007]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因工负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被他人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07]9号)认为,职工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被他人伤害对于学习单位安排的学习和休息应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单位所属车辆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人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06]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工伤其他单位和以所属单位名义经营的,在车辆营运中发生伤亡的,所聘用的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否构成工伤,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注: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属于其他单位的,以所属单位名义营运的,其与所属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宜认定他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发〔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在供应、组织抢救、救助灾民的过程中,恢复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路、食品、饮用水、燃料等,临时工受伤可视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刑塔字[2009]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猝死该局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是正式民警,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费用由用人机关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农民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字[2010]10号)认为,农民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受雇于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工伤。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死亡原因是否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10]236号)认为,职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的因公外出,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如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工人遭遇工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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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