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包合同解除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转包是指土地的承包人在承包合同未到期之前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转移给第三方,并且农村的土地转包和国家的土地的转让虽然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大体上还是相同的。当土地转包合同解除后地上附着物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来讲一下。 土地转包合同解除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属物补偿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转让开发等过程中,对所属地块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因征收、征用、转让等行为遭受损失而给予一定的经济上补偿。? (一)地上附属物补偿依据:? 1、《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青苗补偿? 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一)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在征地过程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同于安置补助费,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或宅基地,只要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者,都可以得到补偿费。 土地转包合同解除后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等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建造出来的物品,对于这些地上附着物是有一定的补偿标准的,而标准在全国各个区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比如一线、二线以及三线城市的标准就不太一样,并且地上附着物中的各个种类的补偿标准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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