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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案例分析
释义
    林某与被告肖某良两车相撞,原告受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委托兰律师为代理人对肖某良、福建省某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肖某良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购置轮椅车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摩托车损害费、日常用品费共计806343.42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总额的50%,即403171.71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万元,合计453171.7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62500元,仍应赔偿390671.71元。
    被告福建省某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对被告肖某良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1、原告林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鉴定费、购置轮椅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517187.5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即由被告赔偿原告258593.78元;
    2、被告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及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32330.13元,由被告肖某良、福建省某某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3626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68155元,应支付20043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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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0: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