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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释义
    1.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典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刖起点。
    (4)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制造鸦片不足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足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足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工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足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刖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制造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毒品再犯(构成累犯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孕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制造毒品的;
    (2)制造不同类型毒品的;
    (3)对同一宗毒品,实施制造两种以上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刖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已认定为犯罪数量的,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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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