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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约定了两个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
释义
    一、合同约定了两个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
    不合理,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只能约定一个违约金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来赔偿,最高不超过30%,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几种?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又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金标准几乎成了所有书面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条款都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相关规定,两个违约金标准就会导致最后双方还会因为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产生争议。因此,在违约金的这一块如果出现了两个违约金标准的话,双方就要进一步进行协商,确定一个违约金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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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