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哪些 |
释义 | 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哪些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到提起行政诉讼,简而言之也就是民告官。此时的被告一方往往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但要注意,在行政诉讼中,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依职务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部分或者认为侵犯了合法权益的,那么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仅仅是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其配偶要与之离婚,这种情况下还是按照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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