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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