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咨询: 2004年4月12日,某单位与杨某签订《门面出租协议》,将临街的两间门面出租给杨某使用至2034年12月31日,杨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租金。之后,该门面于2009年11月24日出卖给其他单位,该单位有意收回门面,却在价格赔偿等方面与杨某多次协商未果。今年,该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门面出租协议》。 律师回答: 杨某这份出租协议约定的租期三十年不符合法律规定,由单位退还杨某部分租金和补偿其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杨某退还房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租赁期限和法律抵触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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