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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有什么特征
释义
    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表达了与单独犯罪不同的意义。而这种意义的赋予正是国家通过对共同犯罪制度的法律设计和确认来完成的。那么,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必定要有针对性打击某种与单独犯罪不同而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才能表达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
    共同犯罪反映出数人为达到统一的犯罪结果而作出的共同努力。在刑事责任承担上,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单独犯罪以一人犯罪为全部内容,所犯之罪由一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以多人犯罪为基础,所犯之罪由多人分别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在这里,共同犯罪人并不是共同对整体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是分别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这样,在犯罪客观实害相同的情况下(如一人偷一头牛和三人共偷一头牛),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可能会远远重于单独犯罪。由此可见,客观实害(法益受损)并非是共同犯罪责任加重的根据,也不是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本质区别。既然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实害相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加重处罚的根据是什么呢?
    正如笔者前面所述,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上的,而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主观恶性反映犯罪最本质的方面——对于共同犯罪,也应当从这样的角度展开解说。从主观恶性来看,单独个人决心破坏社会共同生存条件的恶意就足以推动和支配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那么两个人、三个人、一群人纠结起来,形成更强的犯罪恶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势必展现出比单个人个别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从表象上来看,共同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在于其实施犯罪的人数众多,各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相互协调配合,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因为数人相互支持、互相补充,增强的犯罪恶意操纵各个分散的行为沿着共同的方向发展,单个的行为消融在共同恶意支配下的共同行为之中,指向特定的对象,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侵害。从这个原理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沟通、叠加起来的犯罪恶意作为内在动力比起单独一人的犯罪意图更能增强行为的破坏力。对此,立法者将其以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当然是必要选择。
    现代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以此为基点,可以理解共同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正是体现在行为人相互沟通、增强的犯罪恶意上。共同犯罪制度的立法旨趣恰恰在于针对性打击这种敢于相互沟通的邪恶意志,以及在此恶意支配下所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共同的犯罪恶意是支配共同危害行为的精神实体,是共同犯罪制度所要针对性打击的要害。所以,共同犯罪制度设计的精髓是,如何针对性打击因相互沟通而增强的犯罪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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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