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法律纠纷中,原告胜诉,本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维护,但是却出现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此时的被告可能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那么,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该如何处理?小编为大家解答如下: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该如何处理?”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无论被告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均是平等的,如果不能按照判决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原告有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且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介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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