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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释义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类型
    第一,父亲或母亲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第二,父亲或母亲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第三,父亲或母亲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从法理上讲,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婚姻法上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而,在有些案件中,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对此得不到统一。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1、在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承担了抚养费。如果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继父或继母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育费;如果是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继父或继母是否以个人所得支付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即使未成年继子女依靠自己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一定经济收入的也如此。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长期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是指双方以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上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照顾和教育,共同组成一个家庭。可以从户籍状况,双方长期以来的实际居住情形,生活上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对对方的称呼等方面加以考察。这里的长期一般应在5年左右。
    3、共同生活时,继子女需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即共同生活时,继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或虽满18周岁,但因身体残疾等原因而不能独立生活(在校就读高中以上学历的除外)。
    特殊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但有几种特殊情况要加以注意:(1)未受继父母抚养的成年继子女如果尽了扶养继父母义务的,也应认定为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相同。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在继子女的生父母仍在世时,继父母不得随意更改继子女的姓名,以及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2)继子女抚养费的全部或部分是否由继父母支付,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如虽然有的继子女,其抚养费是由其生母或生父或其他人支付的,但只要该子女长期随继父、生母或继母、生父组成的家庭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尽了照顾、教育义务,仍应认定其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长期共同生活关系。(3)对于继子女长期在外读书,每年只有较少时间和继父母生活的,只要继父母支付了该小孩的抚养费和应尽的关心、教育之责的,仍应认定其长期共同生活。(4)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因种种原因而一直互不以继父母与继子女称呼而长期共同生活,即使继父母对该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也不宜认定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对于支付的费用可以区别对待认定为赠与等。如部分时间以继父母与继子女称呼的则看长期共同生活时间是否达到5年,否则不予认定形成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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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