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一)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子女,那么,期具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也具有抚养义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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