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又有哪些新的规范? |
释义 |
热门城市:丹东律师 滁州律师 龙岩律师 日照律师 衡阳律师 大庆律师 营口律师 东莞律师 扬州律师 三亚律师 建筑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建筑行业涉及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众多,所以对建筑合同的管理也显得非常重要。不同的省份规定不同,下面我们随着法律咨询网小编来看看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有何新的规定?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 第六条 施工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一条 所有的地级市和直管市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均在网上进行,县市施工合同逐步实现网上签订和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签订和备案按下程序进行: 1、合同当事人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施工合同(草案稿); 2、合同双方就施工合同(草案稿)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次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上传施工合 同和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3、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上传的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通过; 4、合同当事人下载并打印出带条型码和备案水印的施工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从上文可以看出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又有了新的规范,新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质审查更为严格,增加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之,以上种种措施也是为了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汕尾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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