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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除权的受偿顺序
释义
    一、别除权的受偿偿顺序
    (一)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
    1.同一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当同一债务人财产上抵押权竞合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关于动产质押和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设定条件的权利质押,因动产和权利凭证需实际转移至质权人,故在此情形下不会出现质权竞合。但不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设定条件的权利质押可能出现质权竞合。清偿顺序原则上按登记或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另,转质亦可能导致质权竞合。转质权人的权利是由质权人设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之规定,转质权人的清偿顺序应优先于原质权人。
    留置权的发生和享有,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债权人如未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留置权不成立;留置权成立以后,如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存在的基础丧失,留置权归于消灭。故同一债务人财产上应不存在留置权竞合的情形。
    2.不同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1)当同一债务人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
    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设定抵押。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抵押不以占有为必要即可设定,而质押必须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才能设定。
    (2)当同一债务人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或者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如允许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优先于留置权,则无异于鼓励定作人、托运人、存货人等以其定作物、托运物、保管物等为客体设立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并可能导致留置权制度的功能减弱甚至丧失,最终降低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等从事承揽、运输、保管等业务的积极性。所以,应赋予留置权优先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例外情形在于,当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该抵押权或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
    (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
    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内容、构成要件均由特别法作出规定。因而,在法定特别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定特别优先权应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特别优先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别除权内容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机器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如果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机器设备属于破产财产,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1)如果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机器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如果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机器设备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担保责任解除、由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其债权与破产企业无关,当然不属于破产债权。
    3、第三人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别除权的受偿顺序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看完后,是否清楚。优先权为法定权利,不由当事人约定设置。特别优先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请求对象,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如果大家依然还有疑惑或者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官网咨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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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