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式汇票的追索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这里所说的变式汇票是指汇票记载中含有回头发票或回头背书等内容,而使该汇票的追索权人或再追索权人同时又具有汇票上债务人地位的汇票。在各国票据法实践中,指己汇票(因回头发票而形成)和己付汇票具有较普遍的意义,它们实际上扩展了汇票的商业作用;而回头背书更是因票据流通所形成的某种难以完全避免的客观情况。我国目前的票据法规虽然并未对回头发票和回头背书加以明确的规定,但(票据法)第69条实际上已确认了此类变式汇票的存在。 在变式汇票情况下,由于同一汇票的当事人兼具有二重身份或资格,从而使该汇票的追索权人和潜在的再追索权人实际上又处于汇票债务人的地位,例如,持票人或权利人实际上又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此种情况不仅会导致票据关系的循环与混乱,而且使得追索权的概念处于逻辑矛盾之状况。正鉴于此,各国票据法通常对于变式汇票的追索权附加某些特殊规则。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如汇票持票人同时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如持票人同时曾为汇票上背书人的,对该背书的后手亦无追索权。这些规定将权利人的追索权严格限制在对其真实前手追索的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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