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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性价值姓名权侵权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我们对生活当中有些太熟悉的事情可能会反而忽略了它的价值,就比如说,当初父母所赐予我们的姓名,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登记了以后其实我们就拥有了姓名权。姓名权包括对姓名的使用,改名或者是自我命名的。姓名权是针对所有自然人的,小编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要给大家普及的内容就是财产性价值姓名权侵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财产性价值姓名权侵权的规定是什么?
    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当符合一定条件的姓名被应用到商业领域之后,可以具备一定的财产性价值。对于该类姓名权,即便不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行使,亦可能构成侵权。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内容:
    1、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二、侵犯姓名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也是因为某些比较著名的商标被他人所非法利用了。就比如说我们所熟知的某体育品牌就是直接用人名来命名的,这种名字就负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如果其他人随意对该名字进行侮辱、贬值,那就构成了姓名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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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