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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养费减低的条件有哪些,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
释义
    在父母离婚之际,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安排,此时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这个抚养费日后可以以为一些特殊原因而增加或减低。那么抚养费减低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抚养费减低的条件有哪些
    1、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2、父母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少于原定数额的抚养费,那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子女亦可以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
    1、决定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①支付项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具体是指:
    其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其二,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其三,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②支付时间: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超出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其一,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其二,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或者尚在校就读的,或者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具体确定方案: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在要求减低子女抚养费的时候,一般是因为父母一方的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经济收入下降等等,此时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减低抚养费数额,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再由法院进行判决。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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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