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抵押财产变现后价款不足清偿债权时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意味着,抵押人只对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人不再承担额外的责任,而应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剩余的债务。 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保护了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物的价值与债权 抵押物的价值是确定其担保债权额的重要依据。 1.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与所担保的债权额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超出所担保的债权额,超出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2.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额,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这一原则确保了抵押担保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抵押物价值不当而导致的风险。  三、抵押物保管与责任 抵押物的保管责任通常由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使用或损坏。 1.如果因抵押权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同时,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抵押物的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抵押物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 3.但抵押人在保管期间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并在遇到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担保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繁多,了解这些规定对保障权益至关重要。如果你在抵押担保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