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齐某借用合同纠纷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树联,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南怀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成社,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木楼村乡供销社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军,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国军因与被告齐树联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张国军于2007年10月23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齐树联归还货款168118.86元。沁阳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7)沁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齐树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07)沁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侯顺利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张红卫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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