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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目的
释义
    对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规制应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提高效率,促进社会整体效益
    提高效率,促进社会整体效益,这是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我国公用企业在实际营运中不同程度地照搬行政管理模式,产生了机构臃肿、运营成本过高、工作效率低下等诸多“行政病”。甚至少数行业直接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垄断化经营,使这类公用企业既是行业的实际经营者,又是行业管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行政管理的制度结构与企业营运的运作模式相互混同,企业运作完全成为公用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附属。而在营运的外部环境上没有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威胁,则在实际运作中缺乏竞争的压力和动力,导致经营的低效率。而这种低效率运作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在公用企业领域内进行反垄断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2.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
    竞争是市场经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充满生命活力的根本保证。但是,公用企业垄断压制了市场竞争。公用企业垄断的直观表现就是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因而它削弱或破坏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转,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基本功能的发挥;其次,公用企业垄断限制或剥夺了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破坏经济竞争秩序。在垄断存续期间,遭受垄断之害的市场主体一般规模较小,财力有限,或者是受进入管制的严格限制,它们在面对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企业时,几乎没有任何自由和选择余地。实际上它们作为市场独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已经被垄断者剥夺了;第三,公用企业垄断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统一和公正。公用企业垄断会导致该行业的某种产品或服务走向封闭,外部门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往往无法打入已经形成垄断的某一产品或者服务市场。长久下去,经济生活中就会出现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封锁,成为妨碍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绊脚石,阻碍市场的自由、统一和公正。
    3.促进社会资源的自然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公用企业垄断出现的另一个不良后果是妨碍社会资源的自然流动,导致社会资源不合理分配。首先,价格制定不合理,阻碍社会资源的自然流动。我国公用企业集管理者和经营者于一身,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在制定价格时往往以维护部门(行业)利益为出发点,促使资金流向非生产性的高利润部门,加剧资金的供求矛盾;其次,行为不规范阻碍社会资源自然流动。公用企业作为垄断行业,在实际经营中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迫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天然气公司搭售天然气灶,水电部门搭售水电表等。在这样一种极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中,拥有垄断特权的公用企业便极易利用自己的强者地位积累超额利润。因此,公用企业反垄断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自然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公用企业是面向全社会各界、服务于千家万户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及价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众生活,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也应是对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一个目的。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等选择自己所满意的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如果公用行业被一个或者几个企业所垄断后,竞争的减弱,势必淡化垄断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和产品品种开发意识,可能导致某种或几类产品长期占据垄断统治地位。与之相伴则是产品或者服务品种单调、质量停滞不前而价格居高不下,这就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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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