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商务欺诈的类型 |
释义 | 电子商务欺诈既然其包括了很多种犯罪类型,那么,只有将这些具体犯罪类型分化出来一一分析,才能使各种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找到自己相应的罪名而得到规制和处罚。 大部分关于电子商务欺诈的文章都对这一部分进行了大篇幅的分类研究,但却千篇一律,都是以行为方式为视角,将电子商务欺诈分为:利用虚假网站或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冒充电子商务交易方诈骗他人财物、利用交易平台的缺陷进行诈骗,或者虚假信息欺诈行为、 “网上钓鱼”欺诈行为、网络创业欺诈行为、网络传销欺诈行为、高额中奖欺诈行、为免费网站欺诈行为、信用卡套现行为等等,不一而足。 本文采用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分类方式,即从行为人的角度进行分类。由于电子商务的主体一般是两方,那么电子商务欺诈犯罪就有两种情况,即其一是电子商务主体的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二是在电子商务双方已经开始交易之后,第三方通过一定技术措施,冒充电子商务交易方诈骗另一方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种电子商务欺诈犯罪的类型方式只能发生在电子商务主体之间,本文称之为“两间者电子商务诈骗。”一般情况是,一方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的信任,进而使对方支付货款或者发出货物,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己方义务,以骗取对方财物的。此类型中,行为人一般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认证机构取得从事电子商务的“身份证”或者是直接进入正当电子商务商户的计算机系统,实施电子商务欺诈行为。其特点是,自始至终都是两方在实施交易行为。例如,安溪县人李某某,从2002年9月开始,纠集了8个老乡,在厦门招聘电脑人员,在互联网上谎称是深圳的公司,称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电子产品出售,从而骗取了巨额货款。该团伙建立了17个诈骗网站,2005年以来发送的虚假商品信息高达700余万条,受骗者遍布海内外,涉及的诈骗金额高达155万元。这其实就是以行为方式进行分类中的利用虚假网站或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 第二种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类型方式涉及到电子商务双方之间和第三方,本文称之为“三角电子商务诈骗”。一般是第三方利用们利用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不安全性,窃听、截取交易双方的信息,并进行伪造身份,从而实施诈骗。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都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进行身份确认和交流,而相应的电子数据信息与确定的主体之间的对应性是无法被对方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认定的,只能完全依靠系统技术的安全性,而黑客技术的出现,使得这一切都不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使截取数据交易信息成为可能。犯罪分子在窃取到交易信息后,冒充其中一方,利用时间差和双向蒙骗的手法,骗取交易双方的利益。例如:2005年6月10日,嫌疑人柳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一间网吧里,利用其电脑技术,秘密进入到四川一家公司深圳办事处的业务员夏某的电子邮箱内,截留了一也门客户发给夏某的电子邮件,再自建了一个与也门客户同名的电子邮箱从而来实施诈骗行为 但是最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第三者诈骗,即A拿B的商品卖给C,最终B和C被A所骗。例如:战某是淘宝店家,名为“car1971”的“买家”用某聊天工具联系她购买9克金饰,但却要求战某通过担保交易进行付款。之后,该账号向支付宝打了款,支付宝也通知战某发货。此时,“car1971”通过聊天工具要求战某更改了发货地址。战某向“新地址”发货后,付款账号始终未确认收货。再后来,付款账号以没收到货为由申请退款。原来,付款账号不是 “car1971”所有。付款账号所有人刘某称,他发布求购信息,一个“卖家”通过聊天工具找到他,称自己有货并让刘某提供账号以创建交易进行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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