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可以做第二次吗 |
释义 | 一、伤残鉴定可以做第二次吗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也就是是两种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再做鉴定。一是你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这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的15日内申请。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的不一致,那么应该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准。第二是在初次鉴定满一年之后,认为伤情变化了,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如果“复查鉴定”与上次的结论不一致,也不能否定上次的结论,只能说明伤情与当时相比发生的变化。“复查鉴定”是没有次数限制的,理论上说,可以每年申请做一次。当然如果鉴定结果无变化,鉴定费自己出。 二、交通伤残鉴定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三、工伤鉴定机构的职能 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2、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3、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以上就是关于伤残鉴定可以做第二次吗及其相关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您可以找法律网律师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事案件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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