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降低盗窃罪起刑点 |
释义 |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降低盗窃罪起刑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数额较大是指500元至2000元以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这个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如北京市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而广州市现行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则是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都属于多次盗窃的范围,也应当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加大惩处入屋盗窃的力度。要像惩处“两抢”犯罪一样的决心和态度严厉惩处入屋盗窃犯罪。当前,对包括入屋盗窃在内的盗窃罪的起刑点偏高,打击手段不得力,导致很大部分盗窃没能得到刑律的制裁。按照最高院关于各地盗窃犯罪起刑点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的精神,公、检、法机关要尽快对证据、批捕、起诉、审判等影响打击效果的主要环节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将盗窃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低到1000元。 广东省高级法院已原则同意对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旋即有评论对此进行质疑,综合起来大概有三种主流意见。一是用 “重典”也未必能使百姓更有安全感;二是盗窃罪起刑点不宜随“风”升降;三是犯罪的扩大将使警方“承担更大的破案压力”。这些质疑不无道理,但也存在一些偏差。从法律层面和实然层面来分析,降低盗窃罪起刑点既非“乱世用重典”,也非“乱用重典”,而是有其合法依据和一定合理性的。 广州市盗窃罪起刑点的变更已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原则同意。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明文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至2000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广州盗窃罪起刑点的下降,因应了近年来的“社会治安状况”,且未超出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盗窃罪起刑点的变更只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 “从重”,而非法外“加重”。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承认其合法性,并不等于承认其合理性,是否有效也待实践的检验。但如果我们以一种世界的眼光来观察中国的盗窃罪起刑点,就会得出与“乱世用重典”截然不同的结论。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盗窃数额超过500 美元……构成三级重罪;盗窃数额50美元以下构成微罪;其他情况属于轻罪。《德国刑法典》同样未对盗窃罪规定起刑点,只是对“所盗窃或侵占之物价值甚微的”,明确“告诉乃论”,亦即由受害人来决定是否将盗窃行为提交法庭裁决,且法律还规定 “刑事追诉机关基于重大公益,认为有依职权进行追诉之必要的,不在此限”。意大利、瑞士等国的刑事法律均没有盗窃罪起刑点的规定。如果说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到1000元就可称之为“重典”,那么在这些哪怕只偷一美元也构成犯罪的国家,它们所用之“典”上岂非比我们还要“重”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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