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品的重要标示,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商标的构成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说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文字、图形等等之类的商标因素都能成为法律所承认、所保护的商标。那么,什么情况下文字不能成为商标呢?现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文字不能成为商标的情况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因未取得显著特征的文字不能成为商标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 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一种类型,只要不违反法定的情形,是能够成为商标的。文字不能成为商标的情形主要是,其文字与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一样、仅表明商品的用途、纯粹有阿拉伯数字组成等等;这是很难使消费者区分此商品与彼商品的,容易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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