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找法网说法:校园暴力 学生安全忧几何? |
释义 | 元旦小长假后的第一天,“女生未穿校服裤遭同学围攻扇耳光”视频在网上引来众多评议,家长对子女的在校人身安全又添一分担忧。据媒体报道,事件发生在浙江江山二中,本是一个简单的违纪小事,演化成“校园江湖”事件,不免有点入镜电影《逃学威龙》。 ![]() 事件始末 2014年12月10日下午,九年级女生徐某、姜某、王某、吴某、陈某因看到八年级女生严某没穿校服裤,遂上去盘问,双方发生了纠纷。事后,她们几次到严某所在班级门口去找严某,但未找到。 2014年12月12日中午,徐某等五人再一次找到严某,并将其带到教学楼东楼道5楼上面的阁楼,随后徐某等四人分别动手打了严某几巴掌,姜某用自带的手机拍摄了视频。记者发现,视频中,参与打人的身穿绿色校服女生在一旁抽烟。 学校负责人的反应 经调查,学校对打人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向严某道歉,作出书面保证。可是这种事后批评教育的方式能否杜绝屡发的校园暴力事件?能否从根本上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健康快乐的学习生活?自己的子女受到伤害,家长又怎会安之若素? 毋庸置疑,不能。 一个学校的形象工程建设有时不需要再多的言语、傲人的成绩,需要的只是一份关爱学生的心,一个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八、九年的小学生在我民法意义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若没有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明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律早就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提供了维权依据。 反思考 学校发生打人事件是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表现。虽然校规中规定,学生必须穿校服上学,但并不意味着未穿校服上学就得受人掌掴。有人说,是打人学生遵纪意识太强了。但是我想反问一句:“遵纪意识如此强的学生,怎会拉帮殴人?怎会抽烟?”在学校的管理体制上是不是存在漏洞,以致没有看见学生公然违反校规——抽烟呢? 校园暴力浅定义 在这里所理解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例如:打架斗殴、侮辱谩骂、敲诈勒索等不良校园行为。也许其危害结果并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校园暴力”,但是如果对这些行为置之不理、惩治不力的话,不良影响就会无限扩大。校园暴力一般要比较严重,甚至触碰到刑法才会引发社会一致哗然与强烈谴责。邯郸二十六中女学生吴华被同校七八个女生多次暴打,被送进医院;开平的一位初二女生因为得罪了校园里拜把子的七姐妹,被掳到一家宾馆,七姐妹找来四个未成 年少男轮奸了这名女生,对她肆意殴打、凌辱,并将施虐过程录像,上传网络取乐。更多的校园暴力行为则由于学校监管的缺位、受害者的恐惧、施暴者的恐吓而被 忽略或掩盖过去。 后话 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侵害行为对受害者造成心理或肉体的伤害自不待言,对施暴者和旁观者而言同样具有危害。施暴者由于欺负别人而得到极大满足,性格上以自我为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针对校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现状,学校对此有无法推脱的责任,校园暴力在个别地方屡禁不止甚至逐步升级,学校的失责不容忽视。 幸而本次事件中的江山二中及时作出反思,对施暴者进行了教育与处分,对学校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分,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正面教育,进一步强化德育工作,从学生成长的角度出发把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做得更加精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但愿有更多的学校面对校园暴力也能作出开诚布公的检讨,从而真正杜绝暴力行为。 找法小编:lasia 引用法条: [1]《逃学威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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