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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释义
    近日,青冈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每月给付女儿孙某某抚养费300元,至年满18岁止。
    2001年,被告孙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孙某某。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独自承担。
    2013年,由于李某患病失去固定工作,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女儿孙某某的生活、教育费用。李某遂找到孙某,要求孙某每月支付孙某某一半的生活、教育费用,但孙某以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李某作为孙某某的代理人将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前述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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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