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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释义
     咨询热线内容
    2001年9月,我准备和张某结婚, 当时她父亲坚持要两万元的聘礼,否则就不同意我和张某的婚事。由于我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张某的父母便提议将我的三间住房办成我和张某夫妻共有。随后我和张某签订了房屋双方共同所有的书面协议,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4月,我和张某因性格不合决定协议离婚,但对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据我所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该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房地产证上登记,的仅有我的名字,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我所有。但张某却拿出当初我们两人共同签字的房屋共同所有的协议书,主张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应各占一半房屋。
    请问:我和张某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吗?(咨询者:蔡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蔡先生,您与张某婚前对房屋所有权约定为双方共有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该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
    虽然数人共有房屋的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以双方约定为优先,即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度。既然您和张某在婚前已经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应遵守约定,即该房屋为你们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您不能以未到房管局登记为由来主张您独自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在您和张某离婚时,应当将约定的房屋分给张某一半。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或婚后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夫妻一方在婚后所继承或受赠的房屋,除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外,都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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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