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你不当得利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在大陆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受益;(2)致他方受到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在英美法中,其构成要件为:(1)被告受有利益;(2)致原告受损;(3)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可见,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方面颇具相似性,只是在第三个要件上有所不同。大陆法强调的是严格依据法律,而英美法求助于“不正当”的抽象概念,难免有不确定性之虞。所以,迄今为止,普通法国家的不当得利学者仍对“不正当”这一概念的解释争论不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不同点可直接导致两大法系对某些相同的法律问题做出完全不同的定性或识别。如依大陆法理论,在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应使一方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所以,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但未履行债务而受有利益时,债权人可行使合同法上的救济手段,如契约履行请求权或违约赔偿请求权,而不成立不当得利。而根据英美法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若保有所受利益,有违公正,具有“不正当”性,不当得利仍因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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